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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装协|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省装协|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建筑装饰协会 上传:2023-04-26 浏览:339

冀装协【2023】006号

各会员企业:

  现将《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开展相关活动。

  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
2023年4月23日

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协会章程,按照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中装协【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会员中开展“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申报“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的工程是指:为使建筑、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景观与环境改造工程,以及我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协会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备案手续齐全,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和住宅类。

  第五条 申报“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是申报“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基础工作。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从认定的“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申报范围:

  1.公共建筑装饰类(含主承建和并列承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文保修缮工程(不含并列承建)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城市更新工程(不含并列承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仅包含外墙涂饰、地面铺装等单项内容的工程不在评选范围内);展陈工程(不含并列承建):项目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含展品展项及设备)且展陈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灯光演视工程(不含并列承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不含市政照明工程);景观工程(不含并列承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不含纯绿化种植项目);公共建筑装饰设计:未申报公共建筑装饰类的工程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公共建筑装饰类[设计](对施工图的深化设计不可申报)。

  2.建筑幕墙类(含主承建和并列承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金属屋面(含采光顶)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建筑幕墙面积应大于立面外围护结构面积的60%。其中幕墙设计:未申报建筑幕墙类的工程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幕墙设计;建筑门窗工程(不含并列承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仅限铝合金类门窗可申报。

  3.住宅类(不含并列承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 大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工程规模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环保检测,且使用一年以上。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并达到合格后才可以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达到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要求。申报工程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合格后才可以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设计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不能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须为申报单位自行设计或自行施工的项目且过程资料以申报单位的名义编写组卷。非自行设计或非自行施工或过程资料以非申报单位名义编写组卷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不得肢解合同申报。

  第十四条 单体工程可以联合申报,承建规模大的一家为主承建单位,其余为并列承建单位(无主承建的不得单独申报并列承建)。主承建及并列承建单位均需单独填写申报表,单独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联合体中的单位可以申报,但需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装饰(包括但不限于展陈工程、古建文保工程、景观工程、灯光演视工程等)施工单位的名称、工程内容、造价及施工面积。

  第十六条 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分包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使用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招投标资料及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证等作为必要文件。

  第十七条 总承包项目的消防验收时间在专业分包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并且没有明确排除专业分包项目的,总承包的消防验收证明可以适用于专业分包项目。

  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无法进入现场进行复查。

  2、申报工程近两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申报工程近两年发生过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工人劳务费。

  4、未纳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工程,申报企业从网上下载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填写盖章后报送省协会。

  第二十条 “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资料和要求: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分为书面申报表、电子文件。

  书面申报资料(递送):

  1、《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申报表》一份,分为公共建筑装饰类、公共建筑装饰类[古建文保工程]、[城市更新工程]、公共建筑装饰类[设计]、[展陈工程]、[灯光演视工程]、[景观工程];建筑幕墙类、[幕墙设计]、[建筑门窗工程];住宅类,由申报单位根据附件样表及填表说明,用计算机A4幅面双面打印填写,单独成册,申报表中需粘贴一张二寸工程项目经理或设计师的彩色照片,申报表请勿装裱。

  2、建筑幕墙企业申报的资料(包括申报表、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许可证,幕墙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消防验收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备案证书,幕墙四性试验报告、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有关节能合格的证明、建筑幕墙设计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电子文件

  (一)申报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公共建筑装饰类、公共建筑装饰类[古建文保工程]、[城市更新工程]、[展陈工程]、[灯光演视工程]、[景观工程];建筑幕墙类、[幕墙设计]、[建筑门窗工程];住宅类),请将以下三个部分的资料电子文件分五个文件夹做成电子文档,U盘提交给省协会。

  注:每项工程首先需单独建立一个总文件夹,文件名格式为:xx公司名称-xx工程名称;总文件夹打开后下设以下5个文件夹,文件名格式如下:1、申报表-xx公司名称-xx工程名称;2、工程图集-xx公司名称-xx工程名称,此文件夹下设工程简介及工程照片;3、施工组织设计-xx公司名称-xx工程名称;4、竣工图-xx公司名称-xx工程名称(其中①文保修缮、仿古建筑工程应提供修缮部位结构图;②景观工程应含绿化种植图、主要构筑物(小品)平面布置图、景观电气平面布置图;雨水、污水、给水施工平面图。③城市更新工程需提供主立面及剖面图、关键部位及区域的关键节点图);5、PPT汇报文件-xx公司名称-xx工程名称。

  1、申报表(电子版不需公章):

  2、申报工程图集需提交资料内容:

  (1)文字资料部分: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      承建范围:

  工程简介:申报项目的简介,80-150字。

  (2)照片(电子版):

  a、各类别统一需要提供的照片:4-8张备选的工程项目照片,如无实景照片的可提供工程效果图,照片或者效果图要能反映装修特色。照片本身要求清晰、光线明暗合适、色彩饱和、像素要求500万以上。

  b、各类别特殊需要提供的照片:

  建筑幕墙有金属屋面工程时需要提供近期(三个月)的现场照片,内容包括: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局部俯拍照片、天沟、落水口、檐口、直立锁边板的搭接处照片、金属板可伸缩端的节点照片。

  展陈工程需提供现场总体观感照片、局部照片(墙、顶、地、展览展柜展墙、数字媒体屏幕、导览导视系统)等每类不得少于5-10张。

  灯光演视工程需提供10-15张夜景全景照片及能反映项目局部特色的照片;有动态演视的需提供短视频,时长不少于3分钟;

  电子版照片及视频要求如下:

  1)格式:JPEG、PNG或TIF;AVI、MP4或MPEG;

  2)像素:不低于500万;不低于720P;

  3)不得做过补光等任何修补处理。

  古建文保工程中的文保修缮、仿古工程需提供全景、建筑外观正立面、侧立面,室内及包含的塑像、龛、座等照片(像素1000万以上),文保修缮工程还需提供3-5组前后对比照片。

  城市更新工程需提供5-10组前后对比的工程实景照片(像素1000万以上),包括项目全景、建筑外观正立面、侧立面,室内(如涉及)等,照片要能反映装饰装修特色。

  景观工程需提供10-15张体现概貌和工程特点的实景照片(像素1000万以上),包括工程重点部位、植物景观、园林小品、水景等,其中夜景图片或鸟瞰图片分别不得超过2张,且改造类项目必须提供施工前后对比照片3-5组。

  (3)幕墙计算书;

  (4)竣工图纸;

  (5)其它工程信息:

  ①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word 文本)

  ②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和节点图及深化设计和修改证明文件(2-5张)。

  ③工程PPT文件(用于工程复查时受检单位向专家组介绍所申报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必备资料图片、施工范围、申报范围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结构状况、卫生间防水、装配施工、管线敷设等过程隐蔽施工图片、室内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方面的创新点和推广点。

  (二)申报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公共建筑装饰类[设计]、建筑幕墙类[幕墙设计]),请将以下部分的资料电子文件做成电子文档,U盘提交省协会。

  (1)申报表(电子版不需公章):

  (2)申报方案设计的需提供:

  1)装饰工程所在的建筑情况;

  2)设计范围;

  3)设计构想及创意;

  4)设计的风格及特点;

  5)方案设计图(包括平面图,主要部位立面、剖面图);

  6)主要部位效果图各一张;

  (3)申报施工图设计的需提供:

  1)装饰工程所在的建筑情况;

  2)设计范围;

  3)设计构想及创意;

  4)设计的风格及特点;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

  6)水、电、暖、空、智能等各专业设计;

  7)设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9)另附

  a、承接部分的总平面图1张(标注设计范围);

  b、建筑装饰装修室内、外设计的平、立、剖面图(应能够反映建筑物内部的交通组织、防火分区、设备设置等情况)6-10张;

  c、水、电、暖、通等专业的系统图及设计总说明各2-3张;

  d、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情况及相应的图纸资料若干张。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不退还,请各申报企业将原件自行留底。

第四章 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设立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专家库,复查专家和专家评委会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定期调换。

  第二十三条 专家要求: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热心行业工作;专业对口,具有高级技术(以上)职称,有十年以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施工、管理及专业设计方面的专家。

  第二十四条 专家需对认定项目进行现场讲评并结合认定工作给予相关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五条 认定工作包括资料审查、工程复查、专家委员会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布四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省协会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合规后进行工程复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后,由省协会组织成立专家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各复查组组长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汇报,认定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拟确定认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协会对拟认定工程在协会会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通报后在协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文对社会公布。认定委员会负责从认定工程中推荐参加“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项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省协会召开大会,向荣获“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承建和参建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证书。

  第三十条 协会向获得“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颁发“河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优秀项目经理”证书。

  第三十一条 获认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相关奖励办法,对相关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协会监事会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按照复查标准和要求,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工作。不准向复查、认定及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认定结果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参加“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的工作人员和认定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吃拿卡要,收受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河北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公共建筑装饰类实施细则

  附件2:公共建筑装饰古建文保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3:公共建筑装饰城市更新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4:公共建筑装饰设计实施细则

  附件5:公共建筑装饰展陈实施细则

  附件6:公共建筑装饰灯光演示实施细则

  附件7:公共建筑装饰景观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8:建筑幕墙类实施细则

  附件9:幕墙设计类实施细则

  附件10:建筑幕墙类建筑门窗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11:住宅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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