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The Constitution of Baoding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保定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定市建筑装饰协会是由保定市辖区内从事建筑装饰施工、装饰装修设计、装饰材料生产厂商及经销商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保定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经济发展,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间的联系。努力提升工程质量,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施工服务水平。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保定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保定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保定市未来微墅小区6-1-2009室(东二环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参与制定地方建筑装饰装修技术、服务标准;
(二)调查、分析并掌握全市行业基本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推动行业结构调整,逐步构建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层次分明、专业配套的行业结构体系;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企业组织制度,普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五)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批示和要求,推动和开展工程评优、行业评先活动,树立先进企业、典范工程和名优产品,推动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六)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举办技术讲座、专题研讨会、各类展览等项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开展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各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协助企业开辟国内、境外市场,拓展新的经营领域。
(九)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以及科研、产、供、销的衔接,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十)研讨建筑装饰装修学术内容和技术资料,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加快行业信息传播;
(十一)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努力拓展与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有关的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生产和经销等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加入单位会员,
(二)、凡本市所属各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均可申请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三)、凡愿为发展建筑装饰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高级或知名专业人士均可申请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保定市建筑装饰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协会颁发《保定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权利,情况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
(二) 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的;
(三) 有损本协会名誉或严重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后,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及负责人;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及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所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当选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被罢免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执行其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存档。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仅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冠名。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关于印章、证书、档案及文件管理制度》、《理事会选举办法》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后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会员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工作总结制度,并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围绕服务会员单位和会费等费用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后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