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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住建领域28项轻微违法事项实行“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我省住建领域28项轻微违法事项实行“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网 上传:2022-08-26 浏览:315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免罚清单》包括28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事项,在满足适用条件前提下,可以“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免罚清单》明确了“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轻微不罚”,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即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免罚清单》时,要同时满足《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全部要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市在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要准确把握执法标准,《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初次违法”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12个月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也包括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指当事人通过整改后,其相关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各市应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建立健全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形成首次违法案件台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实施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适用“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各市可以结合执法工作需要,在不与本清单冲突的情况下制定本地《免罚清单》。各市要加强县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全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陈鹏 董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工程建设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
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 对出租单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㈠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㈠、㈡、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㈡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6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7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8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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